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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涉嫌抢劫还是故意伤害?一桩尘封29年的暴力案定性“争议”
发表时间:2026-02-03     阅读次数:     字体:【

1996年冬天,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一场因孩童纠纷而起的暴力事件,改变了一个贵州家庭的命运。多人持械闯入王某强家,将他与大哥王某祥打伤捆绑,抢走牲畜、家禽和积蓄现金。在经历了29年的沉寂后,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定性为“涉嫌故意伤害”,并于近期正式移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当事人王某强透露,当前认定的主要嫌疑人,是当年现场关键人物之一郑某琼。

但在王某强的理解里,这不应是“涉嫌故意伤害”。

事实上,2025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曾专门为此案召开数次会商,并最终出具了“涉嫌抢劫”的立案决定。如今,从“涉嫌抢劫”退回到“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争议与疑问仍在持续。

图:王家老宅

沉寂近30年的“风暴”

1996年11月,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一所村小内,孩童间的打闹为一场酝酿中的灾难埋下火种。

王某强介绍,事发当天,三弟王某明与同学吴某林发生冲突,而他自己在介入时亦遭到殴打。冲突很快升级到家庭层面,王某强说,因自己被打伤,大哥王某祥联合舅舅前往吴某林家讨要说法及医疗费用时,与吴某林之父吴某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虽未有严重损伤,但后续发展却不可控。

王某强回忆,当年12月7日,吴某华之妻郑某琼、亲属吴某为首,带领多名亲属,持械闯入王家。其时家中仅有王某强、王某祥兄弟及其母刘某秀三人。来者进屋后见人便打,王家兄弟当场被打伤并被捆绑,其母刘某秀被控制。随后,三人被胁迫至两公里外的公路边。

待来者散去,王家一片狼藉。一头牛、23只鸭子和辛苦积攒的2500元现金被劫掠一空。母亲刘某秀安顿好受伤的儿子后,当即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做了笔录,并为其长子王某祥开具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

不料案件在此刻戛然而止。刘某秀开始了长达12年的漫长控告,足迹遍布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但所有材料均未激起浪花。王某强说,母亲常年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最终于2008年因抑郁症抱憾离世。随着她的离世,案件被彻底尘封。

图:王某祥的伤情鉴定

案件认定上的“拉锯战”

转机出现在2024年底。

当年,王某强在清理老宅时,意外发现了母亲当年精心保存的全部案卷材料。“快30年过去了,案件还没有得到处理,心里很难过。”王某强决定申诉。

2024年11月23日,王某强向兴仁市公安局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于12月1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已过追诉时效,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在王某强坚持复议、复核后,黔西南州公安局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明确指出“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撤销原决定。

2025年3月,兴仁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立案侦查。但王某强坚称,这与“对方入室抢掠财物”的核心事实明显不符。据他讲述,在持续追问下,当地公安、检察院、执法监督委员会等部门为此召开多次专题会商,最终兴仁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7日,出具了一份新的《立案决定书》,将案件性质更正为“涉嫌抢劫”,决定对王某强家被抢劫案立案侦查。

王某强说,但此后他从多方获悉,公安机关最终移送检察院的罪名,并非“涉嫌抢劫”,而是绕回了最初的“涉嫌故意伤害”。

王某强不解,为何需要耗时数月进行五次会商确定的案件性质,却又在移送时不采纳这一结论?从“涉嫌伤害”到“涉嫌抢劫”,再回到“涉嫌伤害”,案件性质“摇摆”的背后是何原因?

根据王某强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公安机关人员曾向他解释:“经侦查该案件不符合抢劫案标准,立案侦查是一回事,但一切要用证据说话。且不管以什么(罪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为立案监督机关,对犯罪事实具有审查义务,也有变更罪名的职责。”而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向其证实,公安机关确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移送案件。

图:兴仁警方出具的《立案决定书》

目前,案件已进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

根据王某强的陈述,警方当前认定的主要嫌疑人,指向了郑某琼——当年带队闯入王家的关键人物之一。然而王某强觉得,这一认定本身,与案件的诸多细节存在出入。

王某强坚称,当年现场的组织指挥者不止一人,除了郑某琼,其亲属吴某也是核心人物。对于嫌疑人的单一化认定是否准确还原了当年情状,他心存疑问。

“我母亲等了一辈子,我也从青年等到了中年,要不是申诉,案件可能不了了之。”王某强说,对他而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是一个新的开始,他期待最后的结果。

罪名变更背后的法律逻辑

针对此案情况,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介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区分都是重大课题。通常认为,如伤害行为的唯一目的就是压制被害人反抗以取得财物,即暴力是“取财手段”时,无论伤害结果轻重,均构成抢劫罪一罪而非数罪并罚;如果故意伤害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劫取他人财物的,则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连大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标准为一般性规定,具体案件还需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判定。

而此案中,公安机关在移交案件至检察院之际更改立案时“涉嫌抢劫”的案由原因,连大有律师认为,可能涉及案件时长、证据、性质把握等多方面因素。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侦查实务规范,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有权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先以“涉嫌抢劫”立案,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移送检察院,这种“立重案、侦轻罪”的现象也较常见。“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仅表明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并不对案件实体定性产生终局效力,最终的罪名认定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确认。”

同时连大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名认定具有独立审查权。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罪名认定不当的,可以直接变更罪名提起公诉,而非必须退回补充侦查。

连大有说,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以变更后的罪名进行移送审查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审查案件所涉罪名已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意见。

 (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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