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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一起财产保全裁定引发的争议:持股10%小股东申请冻结公司100%资产获法院支持 | 刚调查
发表时间:2025-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持股10%的小股东,是否有权申请冻结公司100%的资产?近日,一起价值约9000万元的财产保全裁定引发争议。

因为合作产生纠纷,持有公司10%股权的遵义金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解散正安拓展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并申请冻结公司全部等值财产共计约9000万元,此举获得了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的支持。拓展公司认为,即便公司最终解散清算,小股东金华公司所能分得的资产也仅约900万元,法院“超标”冻结拓展公司全部资产的做法有失公允,导致目前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新黄河记者获悉,11月24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华公司诉请解散拓展公司与法律规定不符,驳回其诉讼请求。27日,正安县人民法院回应新黄河记者称,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最终以判决书为准。

针对此事,金华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代理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公司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部分冻结。拓展公司方面则表示,已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目前尚未有最终结果。

小股东申请公司全部财产保全获法院支持

拓展公司注册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成立于2010年7月,其中由四川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持股90%,由金华公司持股10%。后来因为合作纠纷,金华公司在2025年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拓展公司,正安县人民法院于当年7月28日立案。案件资料显示,金华公司认为,拓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目前已终止经营,当年成立拓展公司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继续存续会使金华公司利益受损,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因此请求判决支持解散拓展公司,以保护金华公司合法权益。

拓展公司相关负责人余某某介绍,在拓展公司解散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华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冻结被拓展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约为9000万元。11月18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金华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拓展公司名下价值9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公司质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超标”

余某某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而金华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是拓展公司的全部资产,被裁定保全后,拓展公司无法支付税款、勘查费等相关费用,也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无法开展新的投资,严重影响了拓展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余某某认为,即使拓展公司最终解散,金华公司可分得的全部利益也不超过拓展公司资产的10%,即不超过900万元,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数额显然超标,“法院应进?实质审查,查明拓展公司财产情况,再依法决定保全资产、存款等,?非掌握了现?情况,便直接冻结。”

记者了解到,11月24日,正安县人民法院已针对拓展公司解散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拓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及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使其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已穷尽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其诉请解散拓展公司与法律规定不符,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拓展公司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超额的8100万元的保全,并承诺如若最终判决拓展公司解散,法院保全的900万元可先用于支付金华公司的可分得资产。

11月27日,正安县人民法院回应新黄河记者称,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最终以判决书为准。正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应其他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法院已收到企业解除部分冻结的申请,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于此事,金华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代理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公司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部分冻结。

律师解读:若财产保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可提出申请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宗艳认为,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应当与诉讼案件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相当。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都很难在作出保全裁定时预见案件的审判结果,而部分案件确实又存在财产保全的紧迫性,所以法院一般会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数额进行保全。“保全数额是否合理应当结合全部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而不以某一方当事人的说法为依据。若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已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准许其按照合理用途自行处置被保全财产。”

而对于法院一审驳回金华公司全部请求后,此前所作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否有效的情况,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既然金华公司的解散请求被驳回,“分配财产”的请求也随之失去法律基础(公司存续状态下不能进行解散清算),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连大有表示,若金华公司提起上诉进入二审,保全范围仍应受限,金华公司的上诉请求若仅是针对解散判决,其最终可获支持的财产分配金额理论上仍不超过900万元,继续冻结9000万元属于超额保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当性原则”。若金华公司不上诉,则应当立即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记者:赵桂凯 记者:李庆斌 编辑:刘丹 校对:汤琪 剪辑:刘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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