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咸宁乡间田地里,突兀的几声枪响,将黄某新平静的晚年生活击碎。
事发时,时年67岁的湖北老人黄某新在一片菜地里,被正在偷猎的甘某北等四人误当成猎物连开数枪,最终导致黄某新头部及腿部多处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而开枪伤人的甘某北犯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黄某新的家人看来,这五年的刑期不足以平息他们的委屈。“事发后,甘某北等一行人在发现黄某新被击中后,不但不及时施救,而是驾车逃走,后又返回查看,仍不选择救助,还冒充民警对她进行恐吓。直到第三次回来查看时,才冒充路人施救,这时距离事发已过去4个小时,耽误了母亲的最佳救治时间。”黄某新的儿子樊先生认为,甘某北等人的行为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24年末,樊先生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申诉。今年7月,樊先生第二次提交申诉状,目前等待法院处理中。
甘某北等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多名案外律师。多名律师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甘某北等人在事发后未继续实施暴力或阻碍他人施救,也未制造二次伤害,其行为属于不作为,而非积极加害。甘某北在四小时后主动送医,虽延误救治,但属“过失加重情节”,可作为量刑加重依据,但不等于可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情节恶劣”,认定其行为仍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符合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受害人黄某新,受访者供图
老人被误伤身中多枪,送医“好心人”自首
黄某新是湖北省咸宁市双溪桥镇人,事发时67岁,和老伴共同生活。樊先生介绍,2021年12月24日一大早,父亲起床后发现母亲不在家便外出寻找,结果在一片菜地里,发现了重伤的母亲,“当时她已经昏迷,不省人事。”樊某说,父亲手足无措,恰好此时有一位“好心人”开车经过,便一起将母亲送到了医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病历显示,黄某新被家属发现瘫倒于田野中,呼之不应,经当地医院CT检查提示为颅脑贯穿伤、脑出血、颅内异物存留,双下肢贯穿伤,为求进一步诊治,遂来该院就诊。后经鉴定中心伤情鉴定,被害人黄某新左额颅内、左股骨转子间、右小腿下段软组织内、右踝胫腓关节处、右胫骨下端均有金属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樊先生告诉记者,黄某新在医院昏迷了50多天,总共治疗时间长达半年。因脑部受过伤,出院以后变得浑浑噩噩,“她现在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有时候连人都不认识,因为腿部也遭受枪击,现在只能慢慢行走,但腿会时常发抖。”
樊先生后来才知道,那位“好心人”就是用枪击中母亲的狩猎者。事实上,在充当“好心人”将黄某新送至医院后的当天,甘某北便向当地警方自首,随后警方将其余几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据该案件判决书披露,2021年12月23日晚,郑某邀约甘某北、陈某、甘某梁三人,前往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乡下山林田地进行狩猎。至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共猎获6只野兔和1只竹鸡。凌晨3时许,四人在咸安区双溪桥镇某村一片菜地狩猎时,甘某北通过夜视热成像仪发现热源,以为是野兔,从郑某手中接过气枪连续射击,击中了正在菜地偷菜的被害人黄某新。郑某、陈某下车查看时发现,被打中的可能是人,后四人因害怕驾车离开。不久后四人返回现场,甘某北与陈某再次到现场查看,确认击中一名老人,伤者满脸血迹但意识尚清。甘某北谎称是派出所民警,以抓偷菜为由恐吓黄某新自行回家,随后四人再次逃离。
当日早晨7时许,甘某北独自驾车返回现场,装作路过的“好心人”将黄某新送往医院救治,同日下午,甘某北前往双溪桥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开枪者数罪并罚,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枪支来源,经公安机关侦查,是郑某于2010年购得一把无法正常击发的气枪,2018年甘某北从他人处获得该枪后,对其改装修复至能正常击发,并制造了若干气枪铅弹,这些枪支弹药被用于此次狩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甘某北家中扣押了217颗铅弹,经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北等一行人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甘某北过失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时,甘某北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被告人甘某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某北犯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过失致人重伤罪,判有期徒刑2年;郑某因系累犯,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甘某梁、陈某均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名被告人还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新经济损失543672.71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未上诉,依法生效。
家属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出刑事申诉
2024年底,黄某新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畸轻等问题,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樊先生认为,甘某北等一行人在发现黄某新被击中后,却因害怕驾车离开,中间先后两次回来查看,都未及时施救。过程中,甘某北还冒充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进行恐吓。“事发时是凌晨3点多,直到7点多甘某北才装作路过好心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中间耽搁4个小时,这明显是放任其伤情恶化,主观上已从过失转为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今年6月,咸安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某新家人的申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甘某北将被害人误认成动物予以开枪射击,此时其陷入事实认识错误,因该项错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主观上是过失,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部分被告人是累犯却量刑过轻的申诉,该案中,被告人郑某系累犯,甘某北有前科,均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认定甘某北为过失犯罪、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均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累犯以及有前科与犯罪的认定不存在关联性,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黄某新伤情鉴定,受访者供图
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律师解读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甘某北在明知打伤人后,多次逃跑未施救,是否该被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新黄河记者咨询了多名案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