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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法治与公平?这场研讨会给出思路
发表时间:2025-07-09     阅读次数:     字体:【

2025 年 6 月 25 日,北京迎来一场意义非凡的法律专家研讨会,主题紧扣“借贷纠纷的法治与公平”。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权威机构与高校的资深法律专家学者汇聚一堂,以天津王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切入点,采用案例研讨的方式,深入剖析其中法律问题。

在商业活动蓬勃发展、民间资本愈发活跃的当下,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如何从法律层面正确引导并保障其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环节。王某华案典型性强,其背后的司法理论与社会实践值得深入探究。

案例:民间借贷诉求部分得偿

王某华与张某民本为多年好友,因张某民经营需要,多次向王某华借款。2015 年 2 月 3 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300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月利率 1%,张某民以天津水景花都 12 - S09、水木清华 88 号及 26 号别墅抵押。王某华依约于 2 月 5 日转账,张某民次日出具收条确认收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2017 年 4 月 25 日,王某华与张某民、天津沃D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沃D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张某民因经营再借 400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10%。4 月 27 日,王某华与沃D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沃D公司以黄山道 1550 号金茂大厦商业用房担保,后抵押物变更为 56 套公寓并办抵押登记。4 月 28 日,王某华转账 3000 万元给张某民。

2019 年 3 月 5 日,双方续签借款协议,确认张某民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归还 500 万元,原 3000 万元借款欠款剩 2500 万元,还款期延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利率降至年息 10%。2021 年 1 月 14 日,张某民变更抵押物,以天津沃D公寓 30 套房产替代水木清华 88 号别墅,并办理登记。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双方协议确认 2017 年 4 月 27 日 3000 万元借款应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偿还,张某民以宾利二手车抵 400 万元,确认 2017 年 4 月 25 日借款尚欠本金 2600 万元。2021 年 8 月 6 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021 年 9 月 30 日归还 5100 万元,抵押至借款还清。

但还款期限届满,张某民未还款,沃D公司也未担责。王某华遂起诉,要求偿还本金 5100 万元、利息 380 余万元,并实现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被告辩称王某华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应按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超额利息折抵本金,且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抵押人无过错不担责。最终,法院支持被告,判决张某民返还王某华 29,475,340.19 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专家研讨:保障借贷人权益为要

专家们细致研究案件材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深入分析案件问题。他们指出,本案关键在于王某华出借行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法院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职业放贷人认定,民法典第 153 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3 条规定,无放贷资格且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主体从事的借贷行为无效。《纪要》虽给出一般性认定标准,但未明确具体细则,由地方法院自定。实践中各地对营业性、营利性认定有差异,不同法院审查重点和标准也不同。区分民间借贷与职业放贷应关注:偶发性与职业性、临时支持性与营利性、借贷对象特定性与否。

专家认为王某华借贷行为无职业性,认定职业放贷人关键看是否以放贷为常业,不能仅依频次。王某华虽有多次借贷,但不具职业特征,两年内 3 次借贷在常人范围内,不应认定为职业放贷。其借贷也无营利性,全国无统一认定标准,各地不一。参考优秀裁判案例,职业放贷需出借行为反复、面向不特定对象且以营利为目的。王某华借款是帮朋友解困,利息未超上限,基于友情而非逐利,所以不具营利性。此外,王某华借贷对象为朋友,不符合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件。

专家强调,本案不应适用《九民纪要》和《审理指南(试行)》中“职业放贷”规定。《九民纪要》非司法解释不可援引,《审理指南(试行)》在本案借贷合同发生后出台,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均不适用于本案。专家一致认为,法院认定王某华是职业放贷人错误,本案借贷合同有效,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民违约应担责,担保人也应担责。即便合同无效,担保人知情也应担责。再审法院对王某华新证据处理不当,法院应保障借贷人权益。

社会呼吁:法治护航民间借贷公平正义

商业与民间资本发展促使民间借贷普遍化,正确引导并保障其公平正义对市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经济转型期金融资本市场应服务实体经济,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有益经济高质量发展。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紧密相关,降低其融资成本是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关键。

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外民事主体间资金出借及本息返还的民事行为。长期以来,凭借自身优势满足社会多元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吴迪律师称,近年每年约 200 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因无专门利率规范,法院又需裁判,所以要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保障措施。他强调,实现民间借贷全面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作者连大有,系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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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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