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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酒局生死状”搞笑背后的冷思考
发表时间:2025-02-05     阅读次数:     字体:【

岁末年初、春节临近,牢记饮酒需谨慎、劝酒需有度、陪酒需留心
文/萧远
“我干了,你随意。”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
“怎么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
……
类似的话语,经常在不同的酒桌上听到。日常生活中,大家在酒局上相互劝酒、敬酒是一种很正常的社交行为,但是也要适可而止。例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强迫性劝酒行为并不可取,一不小心便要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因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饮酒人员被判担责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种“酒桌文化”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损失,还有可能酿成多个家庭的悲剧。从法律角度来说,共同饮酒者、酒吧饭店等经营者,也可能因为劝酒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近日,一段“酒局生死状”的视频火爆网络,再度引发人们对“酒桌文化”的热议。
视频中,参加酒局的人员共同“承诺”:“本人自愿参加此次酒局,发生意外与现场人员无关,家人及亲属不能追究现场人员责任,特拍此视频为证。”随后,有人高兴地带头举杯并表示“来来来,这回可以喝了”。对此,有网友留言:“太难了,喝个酒还要拍个视频规避风险。”还有网友感慨道:“这样的酒局还有意思吗?”
专家提醒,春节临近,牢记饮酒须谨慎、劝酒有度、陪酒留心。对于过度饮酒的行为要及时劝阻,避免因饮酒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大家也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因饮酒发生意外,参与人均要担责的案例屡见不鲜。(图 / VCG)

不幸醉酒身亡同饮者须担责

生活中,每逢佳节喜事、亲朋好友聚会,总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在把酒言欢的同时,也要警惕喝酒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否则的话会乐极生悲。
“你喝好多我就喝好多。”重庆男子陈某某在干亲家尹某某组织的婚礼筹备会宴席上喝酒,离席后到干亲家竟主动要求与朋友杨某拼酒,更为离谱的是,尹某某见劝说不过还主动为两人倒酒。两顿酒后,杨某经其子联系医院送往救治,被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陈某某醉倒后无人来接,被安排在地下室沙发上睡觉,最后长眠不醒。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熟知自己的酒量,然而为与他人斗酒而过量饮酒,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杨某与尹某某均存在次要过错,遂判决被告尹某某及妻子杨某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红白喜事,还是朋友聚会,都离不开吃饭、饮酒。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确保每个参加宴会人的安全。”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提醒,酒宴的召集者因组织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宴请组织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本是喜事,但却因过度饮酒而酿成悲剧的事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2023年12月,赵某的儿子结婚,邀请其战友田某、任某参加婚宴庆典。田某、任某到达婚宴现场后被安排在同一桌就餐。婚宴结束后,患有多种心脏疾病的田某在下楼时突然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
随后,田某的继承人认为赵某作为婚宴的主办人,未对田某的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劝阻,未对田某的生命安全尽到应有的关注和照顾义务,任某作为同饮者,没有给予田某相应的劝诫、疏导并最终阻止其饮酒,二人对田某的死亡均有严重过错,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成年人抚养费、扶养费等总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多种心脏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被告赵某作为婚宴的承办人,未对田某的饮酒行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关注和照顾义务,导致田某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9:1。对于原告要求任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交任某在宴席期间有劝酒、拼酒行为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7574.2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作为同桌饮酒者,应做到不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梦凯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劝酒人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等情形,即可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吴梦凯说,是否知晓对方存在身体疾病无法饮酒,成为同饮者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重要条件。若同饮者主观上不知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发生事故,此时同饮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若存在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护送义务同饮者亦担责

2024年春节期间,江西武宁的李某从外地回家过年,许久未见的朋友们甚是想念,于是相约在县城聚餐。饭桌上,老友们相谈甚欢,耐不住好友的硬劝,李明便多饮了几杯。聚餐结束后,醉酒的李某独自步行回家,不慎摔伤,引发纠纷。
吴梦凯分析说,对于饮酒者本人,应当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自主选择,理性饮酒,并且做到酒后不开车,否则可能涉嫌危险驾驶或者酒后交通肇事。本案中,李明可以选择喝酒或者不喝酒,因饮酒造成自身或者其他损害的,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同饮者,要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至家中,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同饮者明知当事人已醉酒,还让其独自回家,未尽到上述义务发生意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同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梦凯说。
无独有偶。2023年5月,辛某邀请王某、朱某一起饮酒吃饭。从晚上7点多喝到10点多,先后喝了3瓶白酒,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受伤,花费医药费11万余元。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辛某、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辛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朱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对此,连大有分析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辛某、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王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二人在明知王某已醉酒的情况下,继续陪同王某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劝阻,其行为对于王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辛某作为饮酒聚餐的组织者、邀请者,存在召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因而较其他同饮者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在法院酌情认定的赔偿责任中,辛某相对高于朱某。”连大有说。
日常生活中,聚会宴请席间出现劝酒的情况比较普遍,酒罢各自散去,在返回的路上发生酒驾醉驾情形也司空见惯。很多人对于共同饮酒人出了事牵扯到自己不能理解:“明明是他个人的行为,跟我有什么关系?”
据吴梦凯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应互负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劝阻酒后实施危险性运动,如驾车、攀岩、游泳等。若共饮者明知饮酒者需要驾驶车辆未尽到合理提醒、劝诫、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则共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则不需承担责任。”吴梦凯说。
连大有呼吁,朋友相聚喝酒聊天增加感情是好事,但要把握好度,保重自己身体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切忌酒后驾驶或冲动闹事,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是否须担责适用过错责任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
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于是,“喝酒承诺书”“酒局生死状”等应运而生。参与饭局的每个人纷纷在喝酒前作出“喝伤、喝死责任自负”之类的承诺,想要以此免责。
那么,有了这样的“承诺”,就可以开怀畅饮吗?如果酒后出事,同饮者真的可以不用担责吗?对此,吴梦凯认为,这些“承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喝酒承诺书’‘酒局生死状’就可以免责。”吴梦凯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连大有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的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宜过度介入。同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去判定。
据连大有介绍,一般来说,同饮者存在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有过错:强迫性劝酒、罚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出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6月,王某组织赵某、刘某在饭店聚餐,王某全程未饮酒,赵某与刘某喝完一瓶白酒后,赵某主动要求继续喝啤酒,王某见赵某已不胜酒力,便提出结束饭局。饭局散场后,王某把赵某送到家中交由其家属后离开,后赵某异常,随即拨打120求救,并打电话叫来王某帮忙将赵某送至医院。后赵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搏骤停。
事后,因赔偿纠纷,赵某家属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对王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连大有分析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刘某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强制性劝酒的情形,王某虽系饭局的组织者,但在发现赵某醉酒后主动提出结束饭局,且在饮酒结束后护送赵某回家交由其家人照顾,在赵某家属向其寻求帮助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送医,王某等人已经尽到了其作为同饮者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带来的危害有清醒的认知,应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连大有说。
连大有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地方的“酒桌文化”越来越严重。许多时候人们通过“敬酒”故意制造出一种隐形的压迫和服从。不仅要喝,还要“往死里喝”,变味的“酒桌文化”加重了人们的社交负担,更对饮酒人的身体造成威胁。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连大有说,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
连大有说,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吴梦凯提醒大家,共同饮酒时应当注意: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度饮酒;同饮者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文明饮酒,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对醉酒者应尽到安全护送、交由家属看护、出现身体不适及时救助等义务。

作者|萧远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刊期|2025年1月上期(总428)
编辑|周洁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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