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011001】销赃数额高于赃物价值的,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
甲窃得乙家高级组合音响一套,销售后得款14000元。但据乙家报案声称,该音响从某厂购得,价值7300元。在审理时,我们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即以7300元的实际价值为计算标准认定数额;二是根据犯罪人实际占有数额,即以14000元的销赃价格为计算标准认定数额。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茂,关于“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销赃数额高于赃物价值的,其盗窃数额应当按照销赃数额认定。
——《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总第442期)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非原创内容(转载、分享)只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本网站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也不对相关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本网站所发表内容注明来源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如遇专业法律问题,请联系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