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正确认定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四种情形。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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