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闹事行为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应注意将寻衅滋事与因民事纠纷纠发的闹事行为区别开来。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伤,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分别按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侮辱罪定罪处罚。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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