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人询问取得的证人证言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意见认为,对于单人询问取得的证人证言也应作为绝对排除的情形。经讨论认为,单人询问取得的证人证言,毕竟经证人核对无异,并签名或捺指印,其内容得到证人的认可,若能排除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形,证据客观真实性并未受到损害,若一概排除,既不符合我国侦查力量薄弱的客观实际,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虽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询问证人,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均未明确规定,故《刑事诉讼法解释》对该种情形没有列为绝对排除的情形,但审查证人证言,应将询问证人是否少于二人,作为考量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一个因素。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