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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41277 :走私犯罪案件中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24-12-22     阅读次数:     字体:【

走私犯罪案件中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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