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01001】自诉案件数罪并罚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处理?
问题:我院受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起诉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损毁自诉人财产价值约7000元,后又殴打自诉人致轻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所犯两罪均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此案若实行数罪并罚,则可能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2)项列举了8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8种案件,只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解释》第1条第(2)项关于“对上列八项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仅是指对所列8项犯罪中的一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诉人的起诉,而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不包括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犯所列8种犯罪中两种以上的犯罪,经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决定执行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根据你院来信介绍的情况,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两项犯罪,均属于《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总第4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