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关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意味着基本犯罪构成清楚,即犯罪的主、客体及犯罪主、客观方面清楚,且有足够数量与质量的证据证明。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有一定差异时如何处理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法院认定与起诉书指控存在差异就不属于事实清楚,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人民法院在定罪上与起诉书存在差异,或者法院倾向于在定性和处刑上重于起诉的罪名,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则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2.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意味着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予否认。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毕竞在审判环节上有所简化,因而相对复杂的案件难以通过简易程序查明案情。如果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也是难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所以,《简易程序意见》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当然,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仅仅在某些无关紧要的环节上与指控存在异议,则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当被告人及辩护人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有关人员可以向被告人等说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视情而定。如果被告人自愿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也可以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建议或适用简易程序。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舨社2005年版,第516-517页。
【司法信箱】
问题:本案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某院依法受理了甲、乙、丙故意伤害一案,对三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因第一被告人甲系本案主犯,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故公诉机关未能认定其自首。但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该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人甲系本案主犯,未能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应视为其对犯罪事实予以部分否认,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努;(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虽在投案、认罪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但如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供述同案犯,或者对共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其始终拒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总第6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