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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起诉张译主演电视剧侵权,出品方回应:正与当事人律师协商
发表时间:2024-12-17     阅读次数:     字体:【

“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起诉张译主演电视剧侵权,出品方回应:正与当事人律师协商


红星新闻 2024-12-17 20:03

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在网上发布文章称,知名演员张译主演的《他是谁》剧情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还虚构了死者婚外情剧情,对家属造成了巨大伤害,要求出品方万达电视剧公司、优酷公司、阿里巴巴(软件)停止对逝者的恶意消费,主动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夫钱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是在电视剧播出后被亲友告知才知道,电视剧对自己妻子和岳父母造成了很大精神伤害。希望能够下架并道歉,但目前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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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发布的文章
“南大碎尸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去年就起诉了制作方,案件经过一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目前还未开庭。
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公司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他是谁》是万达电视剧联合出品的项目,于2022年完成立项、备案与拍摄,最终在2023年3月播出。今年4月,万达电视剧方面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目前公司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万达方面表示,充分理解当事人心情,高度重视当事人诉求。目前正与当事人律师在法院组织协调下持续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多位律师表示,将案情改为电视剧不涉及侵权,但如果添加不实信息、且影视剧能被观众明显联想到相关案件,可能涉及对当事人的名誉权侵害。
家属称电视剧侵权:
剧情有虚构不实处,要求下架并道歉
在“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姐夫发布的文章中提到,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一致,而且剧中人物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也是一致的。
家属称,最不能接受的是剧中虚构“余爱芹”私生活,有“婚外情”的剧情。“这不仅是对我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更是给我们全家造成巨大的伤害。让我岳父母受不了打击一直卧床不起!”
文章中还提到,去年已经委托律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电视剧《他是谁》的出品方,法院建议双方调解,但制作方只愿意删除涉及“刁爱青和笔友出轨的内容”,其他的不愿意删除,也不愿意公开道歉。
公开资料显示,“南大碎尸案”案发于1996年,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在校期间被凶手残忍杀害,尸体被一名清洁工发现。该案多年来未曾侦破,2016年1月,公安部刑侦局曾官方微博辟谣该案超过追诉期,称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2016年,公安部刑侦局称将对“南大碎尸案”追查到底
电视剧《他是谁》于2023年播出,是一部由鲍成志执导,张译、陈雨锶主演的悬疑刑侦剧。2023年3月14日,该剧在央视首播,并在优酷同步播出。目前,在优酷上还可以看到该电视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剧中的医学院碎尸案案发时间、死者身份、凶杀细节等与“南大碎尸案”案情十分相似。剧中死者名字余爱芹与刁爱青谐音,死者衣服上带有“爱卿”两字,也是此前报道中提到的刁爱青生前会用的自称。剧中还提到,余爱芹和舍友不怎么交流、曾经夜不归宿、喜欢一个有妻子的作家等。
出品方回应:
正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协商
刁爱青的姐夫钱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电视剧播放时他们并没有注意,是亲友看到后陆续打电话给他们,询问电视剧播放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经告破。
钱先生说,他和妻子搜索后才知道这个电视剧,一开始没敢告诉岳父母,怕他们受刺激,但后来随着电视剧热播,老人从亲友处知道了消息,老人看到后非常悲痛。“他们一直很悲伤,随着时间推移稍微好了一点,但这个电视剧又把伤疤揭开了。”
钱先生表示,电视剧制作方之前从未和他们有过联系,他们在看到播出后联系律师与出品方沟通,希望下架并赔礼道歉,但没有结果。去年他们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目前还没开庭,只是调解过。
“南大碎尸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组织过一次庭前调解,他代表家属提出要求下架影视剧、道歉、赔偿等诉求,但对方只接受删除剧情中余爱芹喜欢一名有妇之夫的剧情,双方未达成一致。
周兆成12月17日发布的微博回应中提到,要求电视剧《他是谁》的制作方、播出平台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播放侵权内容的剧集、删除相关宣传资料、下架相关衍生品等,并在公开渠道发布诚恳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方面回应红星新闻称,《他是谁》是万达电视剧联合出品的项目,于2022年完成立项、备案与拍摄,最终在2023年3月播出。今年4月,万达电视剧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万达电视剧方面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万达电视剧方面表示,充分理解当事人心情,高度重视当事人诉求。目前正与当事人律师在法院组织协调下持续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
改编案情不侵权
但添加虚假信息或涉侵犯名誉权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真实案例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真人真事情节的改编,只要在合理限度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艺术改编范围,不存在体现原型人物的肖像、其他未公开的隐私或者侮辱、诋毁等侵犯名誉权的情节,则不构成对原型人物人身权的侵权。
连大有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当事人及家属的感受和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和1032条,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影视作品在对真人真事改编时,如果加入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虚构情节,导致公众对原型人物的认识、评价出现偏差,甚至朝向不好的方向发展,那么这种改编可能构成对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如果电视剧《他是谁》中的案件情节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并且加入了一些案情中不存在的、可能影响受害人名誉的情节,未经家属允许,是有可能涉及侵权的。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林虎才律师同样提到,这个案件应属于名誉权纠纷,侵犯名誉权需要有行为导致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诽谤、恶意中伤、虚假信息等。如果只是根据案件事实改变,虽然对家属的情感有伤害,但很难被法院认定侵犯家属的名誉权。
林虎才表示,如果剧情中添加了一些虚假的负面信息,观众看到剧情后能明显联想到案件当事人,电视剧可能会涉及侵犯名誉权。林虎才提到,这类案件认定侵权比较有难度,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是可以理解的正常做法。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实习生 张昊睿 刘梓涵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来源:《红星新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8689007648155401&wfr=spider&for=pc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412/05540de069947737b8d0c996f9e57ce5.html?fromUdid=761A8ABD-5A25-4671-BDDC-27B9E47A664C



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逝者刁爱青家属发文,控诉张译主演的电视剧《他是谁》侵权,具体如下:


图片


“刁爱青的姐夫”百度账号截图



尊敬的张译先生:

您好!

我是刁爱青的姐夫,我妹妹爱青29年前在南京大学读书期间被凶手残忍的杀害,至今没有破案。29年来,与这个案子有关的一切,都犹如一座座大山压着我们全家喘不过气来。


最近,我岳父爱青的爸爸又住院了,我的爱人(爱青的姐姐)抑郁症也越来越严重。我们全家老弱病残,活下去的唯一的希望就是希望爱青的案子可以早日破案。同时,我们全家活着每时每刻又都希望可以彻底遗忘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的悬案”。


现在,我终于鼓起勇气,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给您写下这封信,因为您在一年前主演的“人血馒头”电视剧《他是谁》,给我们这个伤痕累累的家庭带来了最致命的伤害。去年,我们就已经委托律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电视剧《他是谁》的出品方。我们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 @周兆成律师 怕我们被舆论伤害,就劝我们默默维权就可以了。你们电视剧热播后,爱青七十多岁年迈的父母本来身体好好的,被你们“侮辱刁爱青出轨”气病了,卧床不起,不能受刺激。所以,法官就一直建议我们可以与出品方进行调解。但是,出品方却一直“耍流氓”提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案件审理时间。最近法院告诉我们出品方万达电视剧制作以及优酷、阿里巴巴(软件)只愿意删除涉及“刁爱青和笔友出轨的内容”,其他的都不愿意删除,也不愿意公开道歉,这一点真的让我们全家无法接受。


刁爱青,一个怀揣梦想、对未来充满希望的19岁女孩,却在1996年1月19日遭遇了人间最悲惨的伤害。她的生命被无情地夺去,凶手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她杀害,并将尸体切割成2000多片,这一惨状至今仍是我们全家心头根本无法抹去。尽管案件至今没有侦破,但是,我们全家还是希望时间可以抚平我们的伤痛,让我们可以遗忘!


但是,您主演的电视剧《他是谁》却突然在2023年3月热播起来。出品方打着“南大碎尸案”原型案件的宣传旗号,首播就成为全网收视冠军,并且斩获多项电视剧大奖。出品人是赚的钵满盆满!却让我们全家被打的措手不及,伤痕累累。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的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且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一致)完全一致,就连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您们搬上影幕。考虑过我们家的感受吗?更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剧中还虚构了与“余爱芹”私生活“婚外情”的剧情,这些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不仅是对我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更是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让我岳父母受不了打击一直卧床不起!


您作为知名演员,或许只是按照剧本去演绎角色,但您的表演无疑加深了我们对那段痛苦不幸回忆的印象。在此,我恳请您以一位正义之士的身份,站出来为我们发声。我们要求出品人万达电视剧公司、优酷公司、阿里巴巴(软件)可以正视自己的错误,停止对逝者的恶意消费,主动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对我们亲属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份坚守。


如今, 您的演艺事业蒸蒸日上,每一个角色都深入人心。我相信,您也一定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在此,我恳请您能够利用您的影响力,呼吁更多人关注此事,为我们家主持公道。


同时,我也希望您能够在未来的演艺生涯中,更加谨慎地选择剧本和角色,避免再次触碰类似敏感的话题给我们这些不幸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痛。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对逝者的怀念与尊重是永恒的。任何试图利用逝者进行恶意消费的行为都是不道德,不可接受的。我们再次要求相关责任方必须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向我们家属公开道歉。同时,我们也期待您能够积极回应我的呼吁,不要默不作声,积极主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刁爱青的姐夫
2024年12月17日



延伸——


如何界定以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在判断文艺作品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前,要以其是否以真人真事作蓝本为关键。这类文艺作品均是从现实取材创作,来源于真实的人物经历、社会热点事件或历史。为了让受众更容易产生联想,作品经常会采用真实的人物姓名、绰号或者标志性造型,如人物原型是土匪张乐山,而在《林海雪原》中则用其绰号座山雕称呼;又如饰演鲁迅的演员经常是寸头、一字胡外加一袭长衫,总结其关键都是为了能让受众意识到作品指向的是特定人物、特定事件。但艺术表现样式多变,有时作者会用埋伏笔的方式吸引受众猜测是指向某个人物或事件,那这时又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以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呢?

2018年6月,微信公众号“皮皮虾阿八”公开发布标题为“人气爆棚的流量小生,路人眼里的白月光,实则江湖老油条,拉踩黑人通稿不停,孽力反馈金主抛弃事业下坡,苍天饶过谁?”的文章,整篇文章虽然未提及小生姓名,但根据涉案图文显示的种种信息均与歌手鹿晗吻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涉诉材料属于书面形式的言论且未使用真实姓名、代称或具体形象的图文,判断其指向性一是要判断是否以特定人物为原型而进行描述,二是要判断言论与受众理解的指向人物是否有所对应。通过文章发表的目的、图片的人物形象、主人公的人物设定、经历的事件情况、受众群体的理解等相关要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最终判定其是否指向原告。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未使用特定人的肖像,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足以让第三人意识到图文指向的人物与原告具有高度的对应性,应当认为是‘暗指’,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虽然在判断文艺作品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时,要以其是否以真人真事作蓝本为前提,但是该作品中的人物并不一定需要使用真人姓名,只要作品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足以让第三人意识到图文指向的人物与原告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便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以真人真事改编成文艺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授权

广电总局曾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提到“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即如果没有历史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电影在进行备案工作时便会受阻,但此“须知”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效力。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以真人真事改编成文艺作品,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但不论是早在1987年就发生的《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是四十年代红极一时的曲艺演员,魏锡林以“荷花女”为作品主人公创作小说,在小说中虚构了部分有关吉文贞及其家人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被吉文贞家属以损害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还是近年来《药神》影片原型陆勇发布对电影的维权声明,《夺冠》影片原型教练之一的陈忠和抗议预告片中形象对其丑化歪曲,要求导演将与其相关名字、肖像、情节统统删除等事件,均体现了真人真事改编文艺作品存在很大法律争议。

(1)根据已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的改编应与实事相符

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即改编作品是在人物传记、新闻报道、友人回忆等公开信息和材料的基础上创作形成,此时虽然不必然需要得到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但是如果作品里出现了虚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桥段,且可能导致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容易构成名誉权侵权。

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推出的《赵尚志》是一部表现东北抗日联军英勇对抗日本法西斯侵略者的电视剧,本意在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剧中有一名为冯界德的角色,因向日本军队出卖主角赵尚志行踪而被视为汉奸。冯景华认为《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原型就是自己祖父,自己祖父曾多次给抗联带路,避免抗联队伍被日军全歼,而影视中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便丑化自己的祖父,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关于冯国斌同志家庭历史结论》和《证实材料》记载,《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在人物姓名称呼、职业、经历等方面与冯景华祖父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能够认定冯景华祖父冯界德便是《赵尚志》剧中冯界德的原型,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影视中心故意侵害冯界德名誉权,但其为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的该人物,使用冯界德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总结来看,根据已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为蓝本进行改编的作品,虽然不需要取得当事人的许可,但如果改编作品内容超出史料文献记载,甚至与事实不符,可能降低对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则会涉嫌构成名誉权侵权。

(2)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建议事先取得相应授权

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改编文艺作品,意味着原型人物的故事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知,通常是作者在知悉某些线索后,通过采访当事人和亲属才能进行文艺创作,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除了可能会涉及到侵害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外,还可能涉及隐私权侵权。

张艺谋作为知名导演,在国内、国际均享有很高声望和影响力,华夏出版社和黄晓阳趁张艺谋作为奥运会开幕式总导演,社会对其关注度再登新高之时推出名为《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书中多处内容直接描述张艺谋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他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张艺谋以该书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夏出版社及作者黄晓阳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艺谋本人并无透露个人感情生活的意愿,亦无意针对私人生活中的某些细节进行澄清和回应,但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却让人产生了相反的理解,所以二被告的不当行为干涉了张艺谋对于自身感情生活表达的意志自由,侵害了张艺谋基于自身品行而希望拥有的良好社会评价之预期,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公众对其人格形象产生歪曲的理解,进而对原告张艺谋的人格作出否定性评价。故本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张艺谋的名誉权。

总结来看,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我们建议事先取得原型人物或亲属的改编授权。而且在改编创作的过程中,作者还需要充分尊重原型人物,与原型人物或亲属进行深入沟通,阐述作品创作主旨和意图,争取原型人物或亲属的理解和配合,并积极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

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不必须得到授权,但是改编不是胡编,绝不能以文艺创作为名,行侮辱诽谤之实,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特别说明:以上内容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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