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判决效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3.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有意见指出,《解释》规定了全案审查原则,似表明二审裁判作出前,全案应不生效;又规定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者之间似有矛盾。我们认为,这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结合,是由于特殊的关联性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审理,但两者的性质仍然不同。对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抗诉,说明对其他部分的判决是认可的,被认可的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井不影响对全案的审查。经审查,被当事人认可的部分确实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分别生效问题的处理,因此,本部分规定并不存在矛盾。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91页。
说明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判决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曾存在争议。2003年第6期《人民司法》中的《司法信箱》曾对此问题作出了解答。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吸收前述观点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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