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二审审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针对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一十五条),有意见指出,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也应列入审查事项,可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审判管辖规定审判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如果二审法院有权指定管辖的,可以直接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二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通知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原公诉机关。经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审查,涉及公、检、法各机关,情况较为复杂,且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对管辖权存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不同部门的,多是通过协商解决,因此,解释没有采纳该意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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