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限制发回重审的规定,明确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仵,原审法院作出裁判后,控辩双方又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为避免以发回重审方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些新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更加充分的保障,也抓住了我们以往审判实践在维护程序公正方面所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贯彻。今后,对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如经审查,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反之,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且已无法补查、补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切实杜绝以发回重审方式变相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象。对于上诉案件,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错误,一律不得发回重审;如一审量刑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失当的,应当先予维持,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刑事审判参考》2012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舨,第153-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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