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改判的案件,不必再听取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改判的案件,是否还要听取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经研究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在此阶段没有必要再听取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理由是:第一,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核准之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并已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必要重复听取。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以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重审,意味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改判死缓甚至更轻的刑罚,判决结果有利于被告人,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不会影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适用的二审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不须完全按照报核前的二审程序操作。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9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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