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按照何种程序提审,此处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此前,已有高级法院就如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能否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还是发回重审或者经提审后予以改判?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高级人民法院已无权直接改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为第二审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应作为第一审案件处理,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重的死刑复核案仵,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不必经过提审程序,可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我们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决定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因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此种情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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