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的死缓案件,不需要再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并非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由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维持原状的,即为生效判决,不需要进行复核。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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