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实质上的同一罪行,法院已作出实体的生效裁判或有关实体的程序性裁判,不得再次起诉、审判、定罪与科刑,是与裁判的既判力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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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制度,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法院的裁判经过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一系列程序,其结论通常来说是正确的。但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院的裁判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有错误。基于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的考虑,就需要对法院的错误裁判予以纠正。这种再审制度与强调法的安定性、注重人权保障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间显然存在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否意味两者之间必定非此即彼、绝对对立呢?笔者认为不能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做机械的理解,有原则就有例外。对那些错误的生效裁判,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既判力为借口来抵制依法纠错,只会更加损害司法权威。很多国家在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再审制度,只是在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特别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作用,在打击犯罪、有错必纠与保障人权、维护既判力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尽量协调两者间的张力。
——沈德咏、江显和:《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总第5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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