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一、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哪一个庭重审,文书如何编号。
此类案件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由下级法院审监庭审理,便于上一级法院审监庭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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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哪一个庭负责办理。
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案件已进人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2003年10月15日,法审〔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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