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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41517 :作好少年法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发表时间:2024-12-15     阅读次数:     字体:【

作好少年法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拥有一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懂得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会做青少年思想工作,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司法能力的专业法官队伍,是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任职条件提出要求,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对于这一要求,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若干规定》不仅明确了少年法庭审判长的任职条件,还规定了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符合少年审判实践需要,应当坚持并进一步推广。但是,《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了审判长的任职条件,而没有规定其他审判人员的任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们认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他法官的任职条件,也应当与审判长的任职条件相同,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为全面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培训。”人民法院应当落实《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训工作。对于少年法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由于全国和全省性的培训条件尚不具备,目前由各地法院根据情况,自行作出要求或者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92~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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