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与审判效率意识的强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以维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进一步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确保量刑公正公开。
为保障庭审质量,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新规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开庭前,就要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必要时,可召集控辩双方就有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将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防止“证据突袭”;敏感、复杂案件,庭审前要制订周密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庭审要针对庭前准备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制止与案件审理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陈述。出现干扰、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突发情况,要依法妥善处置,有效控制局面。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展示在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近年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以致刑事法官普遍感到法定审限过短,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适当延长了审理期限。这样的修改,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谚云,迟到的公正即非公正。要深刻认识到,立法作出上述修改,绝不意味着放宽了对审判效率的要求,而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在保障案件质量基础上,同样重视、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
要努力在法定基本审限内结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基本审限延长为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这一修改充分考虑了审判工作实际,已能基本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一般案件应当在这一基本审限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案件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报请上一级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定可以延长审限的情形,严防、严禁不加认真审查,一经申请就给予批准,不能将法律的例外规定变成常态做法。
——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