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被害一方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被害一方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人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未予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再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否则变相地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而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的正常发挥。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即按撤诉处理的,一般不允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避免因原告人重复行使起诉权使被告人和人民法院陷入缠诉之中。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22~5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