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既判事由对民事裁判应具有既判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既判事由对民事裁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刑事既判事由对民事裁判应具有既判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于同一事实,民、刑判决之间相互矛盾,以致影响法院的威信。这是因为,我国虽然赋予当事人在程序上有选择权,但在实体处理上采取了刑事诉讼优先原则,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的判决要服从刑事判决。法国也是采取双轨制模式的国家,它与我国不同的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两种途径同时开放,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也可以与公诉分别进行。虽然两种途径同时开放,但刑事诉讼具有优先性。如果民事诉讼是在公诉提起之后,公诉已作出判决或者在这以后民事诉讼才进行判决,无论从程序的进行上,还是从判决上都要服从刑事诉讼。这种服从体现为“刑事致民事原状等待原则”“刑事既判事由对民事具有权威效力的法院判例原则”。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