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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41281: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发表时间:2024-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为了贯彻好《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要求,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1.充分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积极意义
  第一,调解有利干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刑事被告人身受羁押,许多人可供赔偿的财产有限甚至没有什么个人财产,简单裁判常使被害方的权益落空。在刑罚未决时开展调解,指导被害方提出合理的诉求,敦促被告人积极赔偿,做好被告人亲属代赔的工作,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被害方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第二,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早在1944年,谢觉哉同志在写给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信中就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调解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把原本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相聚一堂,引导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把调解赔偿物质损害的过程变为缓和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当面认罪、悔罪,促成被害方谅解,从而在根本上化解矛盾。
  第三,调解有利于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可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亲友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长期的审判实践证明,激活调解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处理,借助他们了解纠纷症结、容易贴近并说服当事人的优势开展工作,往往有利于减少对抗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调解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很多案件的执行难和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包括法院的裁判未能获得当事人思想上的认同。调解不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的过程,也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的过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法院可以同时向当事人解读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相互关系,宣传相关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辨法析理,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更多的理解和认同。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持做到“调解优先”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当前形势任务后,明确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绪合”工作原则,这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的新发展,对指导今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调解优先”,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精髓。“调解优先”重在“优先”二字,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落实“调解优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把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的首要选择。无论是轻微刑事案件,还是严重刑事案件,只要被害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都应当把调解作为办理案件的第一选择,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要注意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对于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虽然也要做调解工作,但不宜主动做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的调解工作。
  第二,把调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中,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延伸。要将一审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战场,尽可能在一审阶段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如果一审阶段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应在一审调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调整调解策略,完善调整方案,力争实现调解结案。
  第三,能动而为,围绕刑事审判的需要,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向刑事审判工作延伸。对于被害方情绪激烈,但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案件,特别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被害方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以被告人做出经济赔偿和认罪、悔罪为切入点,询问被害方的量刑意见,积极开展调解,缓和对立情绪,把法律、政策向当事人讲清楚,把裁判的道理向当事人说明白,为刑事案件审判打下良好基础。
  3.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离不开良好的工作方法和高超的调解水平。具体而言,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耐心细致做好辨法析理工作。要向被告人阐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酌定情节,提高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要向被害人耐心解释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使其对赔偿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第二,认真做好情感交流工作。做好当事人情感疏导工作,从满足当事人情感需要的角度进行调解,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要善于换位思考,通过设身处地、推已及人的话语,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情感条件。
  第三,积极帮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平衡点,为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坚实的利益基础。
  第四,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不同阶段,灵活采取“面对面”与“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取得最佳的调解结果。
  ——南英:《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平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节录)》(2010年在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一、积极探索附带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
  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调解不同,附带民事调解具有更多复杂的因素,更需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把握调解时机,将一审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并将调解贯穿于刑事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要尽可能争取在一审达成协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审期间没有明显效果的,二审期间应加大调解力度,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二是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尽力化解“心结”,缓和双方对立关系,消除可能导致“案结事难了”的不稳定因素。要把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对于经过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在查明事实、辨明责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调解前首先应当查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并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辨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等,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责任,准确界定被害人的权利,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调解,包括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单位、社区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合力。
  二、着力提高刑事法官的调解能力
  正确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调解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法官仅仅懂得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新的司法理念,不能正确分析刑事案件发生的起因,矛盾纠纷的演化、性质和特点,不善于把握刑事与民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责任感和善于做好工作的方式、方法,就不可能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不可能实现案件的最佳裁判效果。刑事法官应当深入社会,了解生活,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诉讼调解的司法能力,既要通过积极、负责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个案得到妥善处理,又要宣传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政策,有意识地引导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进步。各级人民法院也要总结调解经验,加大培训力度,为刑事法官提高诉讼调解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创造条件。
  三、健全和完善调解促进机制和配套制度
  不断完善调解促进机制,一是,在绩效考核方面,对调解结案的法官应当给予激励、鼓励的评价。要把调解结案作为评判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嘉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二是,要把法官裁判结案后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情况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促进法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更加重视、投入更大精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避免出现“依法裁判”后非但未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冲突,以致引发挑战司法权威的闹访、缠诉等问题。
  健全和完善调解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安抚被害方情绪的新举措。如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解决赔偿问题奠定基础;对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增强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尽量弥补被害方经济损失;对于刑罚执行,可以建议监管机关对被告人的减刑从严控制,以满足被害方报应的情感需求;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加强附带民事调解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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