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决定不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就应当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宣读、质证。如果决定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认定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排除,不能对该证据进行宣读、质证;如果最终没有认定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就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宣读、质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