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一)分案审理问题
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分案应当遵循有利于案件顺利审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确保有效质证、事实统一、准确定罪、均衡量刑。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四个特征”往往难以通过实物证据来加以证明。审判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在确保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合议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不得因为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而不当限制控辩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的权利。庭审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繁简、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采取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突出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为减少重复举证、质证,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中可以先就认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之前已经宣读、出示过的证据,可以在归纳、概括之后简要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对于认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举证、质证时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四)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在侦査、审査起诉阶段有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能够紧密衔接。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以及需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调,确保保护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13日,法〔2015〕29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三)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
1.关于分案审理问题
并案审理是审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分案_审理未作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普遍具有人数多、事实多、罪名多的特点,一律并案审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造成困难,而且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某些重大涉黑案件庭审时间长达数十天,不仅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难以避免,而且也无法充分保障每一名被告人都能有效地行使举证、质证、辩解、辩护等诉讼权利。因此,《纪要》规定,“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障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依据。同时,为避免分案审理带来的弊端,《纪要》还明确了分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分案审理只能是例外情形,凡有条件并案审理的涉黑案件不得随意分案。
2.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难度极大,且“四个特征”往往要靠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稳定性较差。根据这一特点,《纪要》强调涉黑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也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依据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了说明。
3.关于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由于法庭举证、质证环节耗时较长,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存在举证、质证不规范、随意限制控辩双方质证权利等问题,个别案件甚至没有对“四个特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另外,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与个罪事实在证据上多有交叉,法庭审理过程中又往往容易出现重复举证、质证问题。为规范这一庭审环节,《纪要》对法庭举证、质证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提供了避免重复举证、质证的具体方案。
4.关于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问题
《纪要》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了解情况,确保相关保护措施紧密衔接。此外,《纪要》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定可以采取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
——戴长林、朱和庆、刘广三、周川、张向东:《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