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裁判规则
刑事裁判规则
观点集成041194:把握刑事管辖中的犯罪地的含义
发表时间:2024-11-26     阅读次数:     字体:【

把握刑事管辖中的犯罪地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笾。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立了我国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刑事审判管辖原则。关于对犯罪地如何理解?1998年《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地复杂的情况,《解释》又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对某些特殊类型犯罪的管辖,一些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仍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区域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可以一并处理。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下列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也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四)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5页。


 
上一篇:观点集成041193:内地法院对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犯罪准备工作发生在内地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下一篇:观点集成041195: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