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裁判规则
刑事裁判规则
管辖权争议期间,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
发表时间:2024-11-26     阅读次数:     字体:【

管辖权争议期间,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如何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的,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的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变管辖的,管辖争议期间的计算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即: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下一篇:观点集成041189: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参照适用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