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的重婚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问题:在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应否受理?也就是说,对重婚案件是否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依法受理。
——《对自诉的重婚案件法院应否受理?》《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总第4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