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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04日)
发表时间:2024-11-26     阅读次数:     字体:【

立法历程

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0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0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0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0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修正前后对比
 

修正前刑法规定修正后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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