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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41554: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发表时间:2024-11-25     阅读次数:     字体:【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发出公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悉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同时兼具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归案、参与诉讼的程序意义。但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多长时间内发出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及发布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
  1.关于公告的发出时间。为了提高效率,有必要规定公告的发出时间,考虑到起草公告、将公告寄送报社、报社审核发出公告的合理时间,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
  2.关于公告的具体内容。公告应当简明、扼要,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要求;(四)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据此,提出公告样式供参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逃或已死亡)的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如下:(分别列出房产、股票、现金等财产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和上述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报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中级人民法院。”
  3.关于公告的发布方式。首先,根据通行做法,公眚应当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或者发布。其次,考虑到申请没收的财产多为不动产,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以及犯罪地是管辖地,故必要时,也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公告栏张贴或者发布公告。以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悉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的基本情况,督促其及时参与诉讼。最后,为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若人民检察院在申请书已经列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了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联系方式时,也可以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以方便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主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强调,为保护其他未知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对于直接告知的,仍需正常发布公告。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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