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裁判规则
刑事裁判规则
观点集成041563: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评估办法
发表时间:2024-11-25     阅读次数:     字体:【

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评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应当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评估,从而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于法官并非精神疾病的专家,对精神疾病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因此在评估这一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得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1.被申请人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根据精神病学的分类,精神病患者分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以冲动攻击型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危害最大。攻击型精神病人有妄想、复仇心理,同时敏感、多疑、猜忌,很容易冲动实施报复性的毁物、纵火、杀人、伤害等攻击性的行为。攻击型精神病患者在肇事时多处于无自知力和病态的心理状态,情绪异常激动,行为狂暴,常常持尖刀、利斧等器械作案,造成的破坏远比一般刑事犯罪严重得多。对于此类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2.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过程。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并非足由其病情而是由外界刺激引发的,如果得到有效监管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较低。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要针对物体进行侵害,那么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就较小,如果主要针对人进行侵害,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就较大,这也是判断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标准之一。
  3.被申请人有无接受治疗的条件。对于监护条件较好的精神病人,如果具备治疗的条件,得到正规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治疗,并随着病情的变化由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得到监护人有效的监管,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自然就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已经在进行医疗,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强制医疗,以免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鉴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评估,可以咨询专家和专业医疗人员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断。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46~447页。


 
上一篇:观点集成041564: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应附有医疗期限
下一篇:观点集成041562: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精神状况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