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及孳息的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赃款赃物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如果无人认领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2010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可以参照执行。
另外,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合法财物,通常需要返还,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根据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