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证据规格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
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问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
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查明主观对毒品的认知情况(明知和应当知道)。如本人辩称主观对毒品不明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7、查明其本人是否吸毒。
(二)证人证言
1、询问知情人。家庭、朋友、有往来的人,重点是毒品流动过程中的上线和下线;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车辆等运输工具等),现场遗留物等实物和照片;
2、书信、毒品资金、银行汇款凭证、帐簿、通话记录、短信、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
(四)鉴定结论
毒品种类、纯度的鉴定结论、技术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