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等)、国籍、政治面貌、特殊身份情况(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前科劣迹等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犯罪嫌疑人开展传销活动的方式(①以推销商品为幌子;②以提供服务为幌子;③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以实体经营为幌子)。
(3)以推销商品的名义传销的,推销商品的种类、名称、特征、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推销商品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4)以提供服务的名义传销的,提供服务的种类、具体内容、宣传的功效及实际功效,提供服务的价格及实际价值。
(5)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的情况(实体、虚拟各自经营的范围、种类、时间、地点、经营额、净利润额)。
(6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及参与人员。
(7)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条件(①缴纳相应的费用,如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②购买价格与价值不对等的商品或服务),缴费、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数额,及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①取得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销售、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纯资本运作等资格;②取得会员卡、职业培训、原始股基金等资格)。
(8)参与者计酬或返利的标准(①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②间接发展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标准)。
(9)参与者获得报酬或返利的实际来源(是否来自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
(10)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支付方式(①现金支付;②转账支付);转账支付的,收取费用及支付费用的账户情况。
(11)参与者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对被发展人员的管理等有无相关制度或规定,及制度或规定的具体内容。
(12)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3)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
(14)犯罪嫌疑人有无对参加者就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获得报酬或返利、行业前景等内容进行宣传、培训,及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15)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宣传或培训过程中,有无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有无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有无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16)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①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②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③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否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是否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发展的人数及层级数;
(17)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具体情况;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的净利润占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比例。
(18)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9)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①单位的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及变更、生产经营资质。②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有决策资格的人员。③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及变更情况。④形成犯罪决定(单位意志)的时间、形式(直接决策指挥、通过会议)、过程、具体参与决策的人员。⑤其他直接参与犯罪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聘任或雇佣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⑥如何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非法牟利)。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等情况。
2.被骗参与传销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获取传销信息的途径(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②亲朋好友等其他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电话、QQ、微信、短信、书信等方式告知)、时间、地点、信息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被骗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
(3)传销组织对被害人获得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获得资格等的规定
(4)传销组织对被害人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①对商品、服务功效或价值的宣传;②对“行业前景”的宣传;③对计酬或返利的宣传;④变造、歪曲国家政策的宣传;⑤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培训等)。
(5)被害人在被宣传、培训后的认识((①对商品、服务功效或价值的认识;②对“行业前景”的认识;③对计酬或返利的认识;④对国家政策的认识;⑤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认识等)。
(6)宣传、培训对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影响,被害人是否因此积极追求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7)被害人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①实际缴纳费用的数额;②支付资金的方式;③取得的具体资格)。
(8)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9)被害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等情况的信息,及信息的具体来源。
(10)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11)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①人身损害;②财物损失)。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及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的人员,调查了解:
1.上述人员在传销组织的职责。
2.传销组织宣传商品、服务及其他传销信息的方式
3.犯罪嫌疑人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过程。
4.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额及对应的资格。
5.传销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方式。
6.传销组织承诺的计酬或返利标准,及计酬或返利资金来源。
7.传销组织对传销参加者及发展的下线面对面宣传、培训的次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内容。
8.宣传及培训内容的蛊惑性及对传销参加者的影响
9.传销网络的构建模式,直接或间接上下线之间的关系。
10.证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层级顺序,已发展的层级数量,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等情况的信息,及信息的具体来源
11.传销组织收取传销参与者所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方式及费用的去向。
12.案发时,传销组织的资产状况,已收取费用的数额,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数额,剩余资金的去向;以混合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为名义传销的,实体经营的净利润占已支付报酬或返利的比例。
13.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分赃的方式及赃物的去向。
14.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四)物证
1.被查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商品及照片。
2.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案工具及照片。
3.骗取的资金及利用骗取的资金购置的财物及照片。
4.其他与传销活动有关的物证(银行卡、印章等)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推销商品、服务有关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及商品、服务功效的证明文件。
2.与获取加入传销组织资格、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展下线、支付报酬或返利、管理传销人员等有关的制度。
3.与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或服务有关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4.记录传销活动行为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书信、日记等。
5.传销组织对加入组织的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的资料。
6.传销组织收取费用、支付报酬或返利,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账本、记账凭证、票据。
7.传销组织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
8.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9.传销人员关系图、发展人员名单。
10.有关传销组织骨干职责、任务分工等方面的任命书、会议记录(纪要)
12.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1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凭证等。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相关签字的笔迹鉴定。
3.证实推销的商品、服务的功效的质量鉴定。
4.证实传销组织财物状况,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数额、牟利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传销活动现场、仓储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物品、证据的种类、数量及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传销组织通过媒体宣传商品、服务的视频资料。
(2)传销组织自行制作与宣传商品、服务的功效、行业前景、培训内容的视频资料
(3)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传销、宣传、培训现场情况的资料)。
(4)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传销组织上下线之间通过互联网、QQ、MSN、微博、微信等沟通联络形成的电子数据。
(2)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宣传、交易、经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
(3)犯罪嫌疑人将所骗资金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①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②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③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④医院出生证明;⑤其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特殊身份的材料等。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①刑事判决书、裁定书。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③不起诉决定书。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其他证明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①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证明材料。②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③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④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⑤单位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⑥其他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