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规格
(一)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吸收资金及其他涉案财产藏匿场所)。注意涉案资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
2.辨认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涉案财物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和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1.相关笔迹、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等。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及犯罪嫌疑人为吸收资金宣传造势的视频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网上聊天、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将吸收资金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和与案件有关电子账本等。
(四)物证、书证
物证:被吸收的资金、利用吸收资金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和作案工具(伪造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以及这些物证的照片。
书证:
1.吸收资金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
2.被吸收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4.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5.犯罪嫌疑人利用所吸收资金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6.吸收资金资格的审批审核材料。
7.伪造的吸收资金证件、文件。
8.吸收资金说明书、宣传海报等。
9.为吸收资金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10.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11.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公众存款)行为的行政认定书。
12.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13.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14.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15.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16.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17.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预备情况(非法吸收资金犯罪的起意、为吸收资金所做的准备、拟用的吸收资金手段)。
3.是否取得吸收资金资格(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吸收资金资格或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吸收资金情况)。
4.吸收资金的对象、身份。
5.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具体过程,被吸收资金的人(户)数及个人(户)被吸收资金的具体数额。
6.吸收资金的方式(如房产销售、转让林权、代种植、销售商品、转让股权、境外基金、销售保险、投资入股、委托理财、民间“会”、“社”等方式)。
7.吸收资金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8.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情况)。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10.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
11.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12.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13.犯罪嫌疑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实际支付的回报率。
14.吸收的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5.犯罪嫌疑人支付被害人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生产经营收益、借款、非法吸收他人的资金)。
16.资金无法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17.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不具备吸收资金的资格或者吸收资金的方式、内容不合法,仍然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18.犯罪原因、动机。
19.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和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情况。
20.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
(六)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
3.被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过程。
4.被吸收的资金数额及资金交付方式。
5.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及宣传造势情况。
6.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及中间人的关系。
7.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以及是否自愿交付资金)。
8.犯罪嫌疑人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
9.犯罪嫌疑人获得资金后的行为表现。
10.所投本金、投资回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11.通过中间人交付资金的,与中间人商谈及交付资金的过程。
(七)证人证言
吸收资金审批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吸收资金单位(个人)工作人员(含财务人员)、中间人、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1.吸收资金行为的审批审核情况。
2.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
3.吸收资金的数额、方式、手段、宣传、承诺等情况。
4.所吸收资金的交付、流转及用途。
5.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及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八)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