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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
发表时间:2017-05-25     阅读次数:     字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发布部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7]122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实施日期 : 2017-05-25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 法规类别 : 犯罪和刑事责任,刑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渝高法〔2017122号)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本标准自20175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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