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出生年月日、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号码、国籍、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职业、现住址、特殊身份情况等自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对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前期、过程、逃跑等行为(包括时间、地点、经过、人员、环境、后果等)的供述,尤其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心态的细节,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状况;
3、犯罪嫌疑人对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时的主观心态的供述;
4、犯罪嫌疑人对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后的逃逸、躲藏、逃匿以及销毁、隐匿证据、或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行为的陈述和申辩。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对受害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等方面的陈述;
2、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等的辨认情况;
3、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语言的陈述。
(三)物证、书证
1、物证:
(1)实物物证:①车辆权属证明、车辆特征证明及驾驶行政许可证明材料;②车辆及所载货物等;③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④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⑤现场遗留的毛发、交通工具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⑥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2、书证:
(1)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有关行为形成的票据、凭证、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
(2)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就医时形成的医疗治疗记录、CT、X光片等;
(3)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在医院治疗、抢救形成的医疗记录、死亡记录等;
(4)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5)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6)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7)犯罪嫌疑人反映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自书材料;
(8)犯罪嫌疑人有刑事犯罪前科经历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9)犯罪嫌疑人投案笔录;
(10)公关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的书面说明;
(11)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1)目击者证言:尤其注意收集交通事故发生的细节;
(2)同案人证言:尤其注意收集交通事故发生的细节;
(3)侦查人员证言;
(4)鉴定人证言;
(5)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
(6)辨认笔录: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事故车辆等的辨认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对死亡的被害人的辨认情况;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事故车辆、现场等的辨认情况;
(7)对被害人人身损害情况知情的证言;
(8)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监护人关于被害人人身损害情况的有关证言;
(9)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工作证、出生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含军队驾驶证)、行驶证(含军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以及公安信息网查询资料等;
(10)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1)人身鉴定:①被害人死亡鉴定、DNA鉴定。②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伤情鉴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进行审查。注意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必要时由技术人员提供文证审查意见。③年龄鉴定。年龄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对疑似14周岁以下或者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年龄鉴定(如骨龄鉴定等)。④精神病鉴定;
(2)物证技术鉴定:①车辆鉴定;②血液鉴定;③毛发鉴定;④指纹鉴定;⑤轮胎痕迹鉴定;⑥足迹鉴定;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鉴定;⑧其他现场遗留物鉴定;⑨化学品分析鉴定;⑩其他痕迹鉴定;
(3)文检鉴定:涉案书证的鉴定;
(4)物品鉴定: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5)交通事故鉴定书。
(六)勘验、检查笔录
(1)尸体检验:尸表及解剖检验,尤其要结合鉴定结论和事故车辆等物证进行审查;
(2)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①第一现场;②其他现场;
(3)物证勘查:物证照片、物证勘查笔录等。①事故车辆勘查;②指纹、足迹、毛发、血迹等痕迹勘查;③有关文字材料勘查;④其他物证勘查;
(4)活体人身检查: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包括人身检查笔录、人身照片等。
(七)视听资料:视频资料、声音资料、电子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