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期限 | 依据 |
受理审查 |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计入审理期限) | 《最高法解释》第219条第2款 |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 |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一次延长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特殊延长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诉法第208条第1款 |
改变管辖 |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8条第2款 |
延期审理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刑诉法第204条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根据刑诉法第204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5条、208条第3款 |
二次延期审理 |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可以两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最高法解释》第274条 |
中止审理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06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 刑诉法第220条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 刑诉法第225条 |
送达判决书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 《最高法解释》第302条 |
不服上诉、抗诉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刑诉法第230条 |
发回重审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刑诉法第241条 |
羁押期限 | (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1月+(2月+1月+3月)=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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