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事,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仅限于公立医院、学校、国防、公园等相关项目,否则均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履行严格的征收程序,包括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设施、经济作物的评估等。如果涉及基本农田征收的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只能由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决定征收。
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因此,如果土地没有征收完成的,或者因土地征收程序还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既不能申请更不应颁发施工许可证。
“前些年,曾经出现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的传唤时,或被征收人在法院诉讼开庭时,地方政府和上述相关部门采用‘调虎离山’的方式进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恶性案件。”连大有律师说,其实,早在2011年, 公安部党委就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阻止施工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要综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等来综合考虑,即使违法,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属于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该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而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上述权利的,或者要求听证未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均违法。
“遇到房屋土地被征收,除了应维护自身权益外,也应注意方式方法,调取或收集征收的前置程序,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连大有律师提醒道。
不过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看来,除了明显的违法行政外,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除非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
邓千秋律师告诉“法度law”,征收补偿决定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不论其实际上是否合法,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确认无效之前,这个决定都是有效力的。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如阻挠有关单位、人员依据这个决定进行施工的,公安机关是可以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的。
邓千秋律师说,针对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并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档处罚,第一档仅有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没有拘留,第二档也即情节较重时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何谓‘情节较重’需要结合相关的裁量基准,根据个案衡量。按照公安部出台的裁量基准,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属于‘情节较重’。所以如果确有当事人经执法人员劝阻仍阻挠施工情节的,公安机关按照‘情节较重’施以五日拘留处罚在实体上并无问题。”邓千秋律师表示。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则认为,关于涉案的处罚决定合法性问题,不应对涉案当事人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处罚。“在其依法取得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主体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进入执行程序,也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制止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杨高州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如果施工单位无法顺利施工,也应当是其与土地出让方之间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处罚。如果单方将补偿款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就能够直接允许施工方占用被征收土地的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程序及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就没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