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时收到工程款,施工方俞女士将业主方告上法庭。但对方提供的证据却显示,已分期将工程款打入了俞女士及丈夫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俞女士却表示,涉案账户并不存在,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和开卡信息均有造假嫌疑。2月7月起,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多次跟随俞女士到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金山区、松江区的网点调取其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及开户、销户信息,均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俞女士表示,银行信息出现了前后不统一。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索要工程款发现“假”账户
2002年5月,俞女士和其丈夫在江西承包了一处工程,2016年施工结束后,俞女士和其丈夫认为工程款未到位,于是将业主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64万多元及利息。
江西省高安市法院(2018)赣098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业主方表示这笔工程款已经付清,均汇入俞女士和丈夫何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判决书中提到,法院最终认定工程款共计501100元,已支付金额454977.51元。剩余部分要求施工方进行支付,且不承担利息。同时查明2005年8月1日何先生的账户(383101100435331 )收到127781元后,当日即销户;俞女士的账户(383101100182289 )于2012年6月13日收款150000元、于2013年1月24日收款70000元,事后销户。对于俞女士和何先生提供的2017年12月26日从银行打印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无两人开户、销户信息的证据,及银行出具的未查询到账户信息的证据,法院以“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只能反映其打印时存在的客户信息,不能反映当时是否收款和是否存在上述户头的情况为由不予采信。对于俞女士和何先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因没有银行印章也没有被采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针对俞女士和何先生提出并不存在涉案银行卡的质疑,被告方提交了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但该证据上仅有交易信息,没有标注开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卡主信息,且未提供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信息。不过这份证据被法院采信了。
俞女士表示:“他们还提供了另一份证据,说我们把钱都汇入了我名下农业银行上海的一个账户9559980030242153812(以下简称53812) 中,而这个账户的交易明细也没有银行印章,却被法院采信。”
俞女士说:“我们查了十几家银行都没有查到案子中提到的这3张银行卡的信息,而且前期工程款都是支付到建设银行的账户,没有提供过农业银行的账户,怎么会打到农业银行的账户。且对于证据认定也标准不一。”
事后,俞女士曾对审理情况进行过投诉,但未得到回复。她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收到了尾款4.5万多元,但45万多元大部分工程款并没有收到。
▲当事人怀疑农行松江区砖桥支行在银行卡信息上造假。 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被修改的银行卡开卡时间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庭审中提到,工程款最终的去向指向俞女士名下编号53812的农行银行卡,被作为证据采信的银行卡明细上没有加盖银行使用的公章,仅标注了“农行金山区张堰支行”字样。在附加的表格信息中标明,开卡人为俞女士,开卡时间为2004年4月24日,卡片正常使用,未被注销。而俞女士表示,她并不知道这张银行卡的存在,多次查询显示“客户信息不存在”。
12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跟随俞女士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松江区的3个农业银行网点查询俞女士名下的所有银行卡信息及销户信息,均显示其名下并没有53812的开卡和销户信息。其中一家网点的柜员表示,查询不到就表示名下并无该账户,只要是开过户,刷身份证都能在“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显示出开户和销户信息。
在53812银行卡开户行松江区砖桥支行,工作人员多次查询后也表示未查询到该账户信息。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张堰支行提供信息,显示这张卡的开户行就是砖桥支行,该行一名负责人查找后提供了一张复印的换卡信息表。其中显示,俞女士名下有一张尾号为95717的银行卡,系53812换卡后使用的银行卡。
该换卡信息表中标注,95717开户信息为2004年4月24日,最后动账日期为2016年9月2日,2022年10月28日因睡眠户被集中销户。在此前农业银行提供给俞女士的一份《挂失申请书》复印件上则标注,其在2005年11月22日办理过挂失申请,将53812的银行卡更换为95717。但该复印件申请时间一栏2005年11月22日的机打印记被手写修改为2004年4月24日,且填写信息和客户签名字迹不同。俞女士表示自己没有签字。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5份12月7日、12月9日,不同网点银行柜面出具的俞女士“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资料查询”显示,尾号为95717的银行卡开户时间为2005年11月22日。对此,松江区砖桥支行负责人仅解释,53812换卡后新卡95717的登记时间,更改为旧卡的开卡时间,所以不再显示53812卡的信息。但对于为何多个网点查询95717的银行卡开户信息为2005年11月22日的情况,该负责人未能做出解释。
俞女士表示,95717的银行卡是其2005年11月22日的新办卡,银行出具的未加盖公章也没有她签名的复印件,无法证明53812卡是她的银行卡。“我可以确定我没有办过这张卡,也愿意为我说的话承担法律责任。”俞女士说。该支行负责人提供了一份复印并不清楚的《记账凭证》,上面显示,2004年4月24日,俞女士曾有过开户记录,但该《记账凭证》上并没有俞女士的签字。
▲银行出具的挂失申请书上有明显修改日期的痕迹。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律师:未加盖公章不能当证据
针对农业银行金山区张堰支行提交给法庭的交易明细未加盖银行章,也没有用户信息的情况,该行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因为更换系统此前的数据均已打包储存,需要从分行查询,所以明细不显示用户信息,也不加盖银行公章。
在俞女士的要求下,12月7日,农业银行金山区张堰支行表示可以对尾号为53812和95717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重新查询,但无法当场提供,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等待通知。12月9日下午,俞女士拿到了两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上游新闻记者看到,两份明细上并没有加盖公章,且均没有合计45万多元的转账记录。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案中未加盖公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成为关键证据。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未加盖银行公章的交易明细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连大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均要求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交易明细未显示用户实名信息,同样无法被作为证据使用。
“正常的转账汇款应当有收款人的姓名(名称),银行账号,对公账户还应有开户行的信息,否则无法顺利转账。按照俞女士的说法,如果收款人从没告知付款人或转账人账号的,付款人账号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连大有律师建议,俞女士和其丈夫可以自己去相关银行核实,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在转账明细明显存在与事实或惯例不符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认定其真实性,更不能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的事实。俞女士和其丈夫可以针对伪造虚假的转账明细,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伪造转账明细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款是我们要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银行说钱已经到账,农民工就管我们要钱,但是我们确实没有拿到这部分钱。难道40多万就不翼而飞了?”俞女士说,她会继续向银行索要凭证,证明凭证和交易明细系伪造后,还会对施工方重新进行诉讼,追讨工程款。
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
编辑 杨波
责编 范永松
审核 阮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