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录

  1.小敏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2.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3.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4.小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5.小吉等6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6.小思、小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7.小良、小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小依等5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9.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10.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1.小敏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敏(化名)母亲被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小敏为未成年人,其母亲生前已与小敏父亲离婚。小敏的父亲在城市打零工维持生计,居无定所。母亲被害后,小敏因丧母之痛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愿在老家小学继续就读,来到城市与父亲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小敏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针对小敏辍学后虽恢复上学但只能在小学借读、无正式学籍,以及需要心理疏导等问题,立即与当地妇联及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帮助协调解决了小敏的实际困难。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开展回访工作,为小敏送去书籍、牛奶等学习生活用品,鼓励其认真学习、快乐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人的起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急困的未成年人时,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留在原籍地,而是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后,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时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和教育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异地入学难题,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2.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安(化名)的父亲与母亲离婚,约定小安由父亲抚养,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小安与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父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医药费、透析费等治疗费用,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小安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安的母亲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后经调查核实,小安母亲离婚后无工作亦无其它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

  【救助过程】

  为妥善解决小安的实际困难,迎泽区人民法院庙前法庭依托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协调各进驻单位妇联、检察院、社区等部门,统筹各方力量开展跨区域联合救助,共同实地走访小安的家庭、居住的社区、就读的学校,了解小安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协商制定联合救助方案。在迎泽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该院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小安发放司法救助金;迎泽区妇联联系小安居住地妇联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重点关注对象,随时关注小安的生活情况,并与山西省妇联一同向小安发放生活救助金;小安居住的社区给小安和父亲办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基层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跨区域联合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托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统筹协调检察院、妇联、社区、教育等各部门,形成帮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合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呵护其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不仅缓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为其提供了常态化的有效帮助,这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精神的司法举措,更是依靠党的领导,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3.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婷(化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李某(化名)与小婷发生性关系。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救助过程】

  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婷和母亲均为贰级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低保户,靠养父打散工维持生计,因家庭困难和智力问题,小婷16岁仍是文盲。该院认为小婷符合予以司法救助的条件,在决定向小婷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法院还将她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区妇联,会同区妇联主要领导两次前往小婷家中实地了解情况,并向小婷所在市教育局发出商请函,商请市教育局联络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解决小婷的教育问题。最终小婷进入某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在小婷入学当日,人民法院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事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多维联合救助智力残疾未成年人,通过为其提供教育及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使其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被害人不但面临身体和心灵的创伤,日后独立生活更成问题。单纯的经济救助明显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小婷家庭急迫困难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针对小婷智力残疾可能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通过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的方式授人以渔,培养小婷形成健全人格,掌握独立生活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并派员协助小婷办理入学手续,打消其担心受到歧视的顾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提升了司法救助的效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4.小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丹(化名)奶奶被害,其本人和爷爷身受重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而改判被告人无罪。

  【救助过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小丹的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母亲于多年前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小丹一直随父亲生活,家庭经济来源仅为其父亲的种地收入。小丹受重伤后已经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续还要负担沉重的治疗费用,这对本就困难的家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两级法院决定分别向小丹发放司法救助金。小丹收到司法救助金后,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小丹进行定期回访中了解到其仍面临后续治疗及求学等困难后,又积极与当地妇联联系,共同对小丹开展心理疏导,协调民政部门将小丹家庭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协助小丹申请学校资助项目,协调减免小丹的就医费用等。

  【典型意义】

  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案件一时又难以侦破,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及时获得赔偿,被害人家庭很容易陷入急迫困境。所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此作为重点救助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优先用足救助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加大了救助力度,帮助被救助人渡过难关。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恢复生活信心,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小丹受到不法伤害是不幸的,但他因及时得到帮扶救助而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并藉此产生回报社会的感恩之心,又是幸运的,更是难能可贵的。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价值与意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5.小吉等6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吉(化名,彝族)等6人的父亲被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

  【救助过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小吉等6人居住在大凉山腹地深处的四川省某县,小吉父亲遇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小吉等6人都尚未成年,最大的只有12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遂决定对小吉等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以保障孩子们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辗转2000多公里,将司法救助金送到大山深处的小吉家中,并与小吉等人的母亲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每年提取2万元救助金用于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同时还邀请村支书作为保证人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小吉一家几度落泪表示感谢,后来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用汉语和彝文双语书写的“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锦旗。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远千里跨省将司法救助金及时送至大山深处的少数民族未成年被救助人手中,并与监护人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保司法救助金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有效缓解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暂渡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6.小思、小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思、小乐(化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二人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爷爷、奶奶除了务农之外,无其他劳动收入,抚养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艰难。小思、小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的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二人的母亲承担月生活费500元/人,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判决生效后,小思的母亲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经调查发现,小思母亲患有疾病,没有劳动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救助过程】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小思、小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两名未成年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了每月400元/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600元/人的困境儿童保障,并号召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伸出援助之手,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两名未成年人捐助2000元,社会爱心人士捐助3000元,两名未成年人居住地乡政府、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捐款捐物、上门走访等方式提供帮扶,一些社会组织还送去了慰问品。司法救助后,射阳县人民法院始终牵挂着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状况,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呵护两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针对两名未成年人的母亲与爷爷奶奶的心理隔阂,通过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行的方式,让双方体会到各自生活的不易,最终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司法救助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已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专项补助、号召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大家庭的关怀送到两名未成年人心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心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7.小良、小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良、小徐(化名)的父亲被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万余元。后执行到位赔偿款2万元。

  【救助过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期间,发现小良、小徐家庭生活困难,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该院经调查发现小良、小徐均为在校学生,父母离婚后,二人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母亲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二人的父亲去世后,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仅为丧葬费、交通费,且未执行到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向小良、小徐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现被害人的母亲年老体弱,丧子后生活亦十分困难,遂积极协调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联合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充分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应予救助的情形。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近亲属存在生活困难后,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时协调人民检察院横向联合共同救助被害人家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决定司法救助金额时,未局限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金额,而是充分考虑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救助金额,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未成年人身边,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8.小依等5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逊某(化名)、杜某(化名)驾驶摩托车与小依(化名,维吾尔族)母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小依母亲当场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判令逊某赔偿原告18万余元、杜某赔偿原告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仅杜某给付了1万余元。后经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救助过程】

  墨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依的家庭困难,经调查核实,小依等5人均为在校学生,随外祖母生活。小依的外祖母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系低保户,生活特别困难。因墨玉县人民法院无独立司法救助资金,故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救助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动救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联动救助条件,决定向小依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还对救助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族地区三级人民法院联动合力救助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为少数民族未成年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充分体现了“把好事办好”的救助精神。本案中,三级法院通过联动救助,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及时联动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涉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9.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伟(化名)等3人的父亲被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

  【救助过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小伟、小君、小青均为在校中、小学生,父亲去世后,3人的母亲打零工维生,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向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保障该笔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于3人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经小伟母亲书面同意,与被救助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学校、居委会以及法定监护人共同协商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监督方案》,由人民法院、镇政府、学校等6家单位共同监管,在居委会设立专门账户,实际托管司法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3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每一学年,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交预算表,经校领导签字同意、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交居委会存档核实,由居委会按照预算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给监护人。与此同时,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一街道一法官”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查看司法救助金管理档案、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其他监管单位也保持常态化联系,实时了解小伟等3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在给予社会救助或帮扶政策时予以适当倾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倾力救助+全程呵护”司法救助理念,引入“第三方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相比一次性发放大额救助金而言,采取分时、分批、定额的发放模式,更能确保司法救助金切实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未成年人所在地政府、学校、居委会等单位,与法院共同制定《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督、监管方案》,明确司法救助金发放方式、程序、相关单位责任等内容,多方合力构建起规范、安全、方便、实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精准使用司法救助金,确保每一分救助金都能用在解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困难的刀刃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10.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浩(化名)的父亲被害,其本人亦受到人身伤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后经调查,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救助过程】

  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小浩依靠其父亲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父亲去世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考虑到小浩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因刑事案件受到重创的实际情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决定直接向小浩发放生活救助金外,还为其申请了心理救助金,并与小浩居住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采取跨省接力救助的方式,将心理救助金存放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协助医疗机构对小浩进行心理治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协调区域间司法资源,并联合医疗机构跨省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救助的典型案例。审理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性,在关注到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生活困境外,更要关注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心理伤害。本案中,小浩既是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又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单纯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难以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时,创新工作思路,拟定了生活救助金与心理干预救助金并行的工作方案,并与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救助计划,联合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持续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服务,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远权益,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上一篇: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下一篇: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