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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发表时间:2024-01-16     阅读次数:     字体:【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下)


目 录
一、《民法典》规定(1)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30)
三、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观点(107)

十、湖南法院(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2022年11月17日发布)
58、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权应具备的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答: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应理解为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举证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评估且与其他工程一并拍卖。
59、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60、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答: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以发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对建设工程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认可。
6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通过调解确认?
答:以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确认,但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等情况,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工程款债权的范围等实质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增工程款数额、伪造竣工记录、伪造付款期限、伪造行使时间等情形。未经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不予出具调解书。

十一、四川法院 重庆法院(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6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3、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四川法院(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64、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5、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66、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一)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属于为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四)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五)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或者消费者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
十三、陕西法院(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67、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
68、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十四、重庆法院(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部分)(2014年)》
69、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赋予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保障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建筑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现实生活中,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较为普遍,承包人往往并不实际施工,拖欠的工程款通常是实际施工人的。如果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在与发包人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没有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70、如何认定承包人在规定期间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内行使。否则,承包人将丧失该项权利。承包人在上述“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限。在该期限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请求或者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当认定承包人行使了该项权利。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须具有明确的请求或者承认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
十五、广东法院(15)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7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72、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的是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73、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答: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7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75、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76、承包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仅主张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主张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另案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受理。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粤高法〔2012〕240号)
7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7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7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80、发包人虽已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或办理结算,但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8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工程已完工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计算。
8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工程已完工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计算。
83、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84、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基础工程。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5、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六、天津法院(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
86、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在查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87、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及例外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工程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发包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8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依法返还从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起计算。
89、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
(2)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或者竣工结算文件依约视为发包人认可的,以交付之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3)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的,以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但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4)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时间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十七、河北法院(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90、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工程款利息及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91、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92、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9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十八、江苏法院(19)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9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95、因承包人不具备工程开发建设的主体资格,即使赋予其留置权也根本无法办理所建工程的产权手续。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赋予承包人的留置权。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6、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9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9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9、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00、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答: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0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答: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02、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103、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104、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105、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10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107、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尚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108、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确定,但不包含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109、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竣工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从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约定的竣工之日早于实际停工之日的,从实际停工之日起算。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工程款给付之日的,从工程款逾期给付之日起算。
110、合同无效时谁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11、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多个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按各承包人的工程款所占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总价款的比例进行清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十九、辽宁法院(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沈阳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1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二)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可以按照优先权可行使之日作为起算点,即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理由: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欠款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而在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简单适用约定竣工日期,会导致因发包人确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早已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空,所以应当对批复内容作扩大解释。
115、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已经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但对适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玻璃幕墙、消防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属同类工程,均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应当就增加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需为建设单位,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不应列入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二十、山西法院(6)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
116、起算点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妥善把握,不让施工人轻易丧失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但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117、行使范围
要准确把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利息系法定孳息,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多个有关优先受偿的权利内容的横向比较来看,主债权的利息无一例外地被纳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留置担保的范围也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但超过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118、行使主体
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总包人已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或发包人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则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不能再行使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1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亦应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承包人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的过程,是承包人投入人力和资金的成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设立就是通过保障这一特殊性质的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以达到有效保护承包人及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20、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该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其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受让人基于转让而取得该项工程款债权,因而亦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12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的问题,一直有争议。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生存利益考虑,体现了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利益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考量,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债权优先权因此丧失。

二十一、山东法院(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22、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23、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
124、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二十二、上海法院(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
12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二)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
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可以按照优先权可行使之日作为起算点,即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理由: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欠款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而在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简单适用约定竣工日期,会导致因发包人确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早已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空,所以应当对批复内容作扩大解释。
126、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已经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但对适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玻璃幕墙、消防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属同类工程,均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应当就增加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需为建设单位,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不应列入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二十三、浙江法院(9)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1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128、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答: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129、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13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31、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
132、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另案被执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如何掌握?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发包人的其他债务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据被执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133、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
134、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受到保护。
1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承包人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虽然上述批复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但从《合同法》第286条的条文本意分析,该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若两年内还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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