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 立案标准 | 法律依据 |
抢劫案 |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四)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立案。 | 刑法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
盗窃案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发[2013]12号 |
诈骗案 | 诈骗公私财物七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七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1]42号 |
抢夺案 |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 |
敲诈勒索案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0号 |
拐卖妇女、儿童案 |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7号第8、14-2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