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与被害人邢某1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经营牌楼中大进口汽车修配厂。2005年3月29日夜间该修配厂发生火灾,在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发生情况后即2005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与其妻子刘某1以向被害人索要赔偿为主要目的,要求被害人邢某1与其一起到二人经营的幼儿园解决火灾善后问题。在被害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刘某1将被害人邢某1强行拽上车,最后被害人邢某1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与原审被告人等人一起乘车去了海城市牌楼镇百思特幼儿园。期间,刘某1与原审被告人孙玉广要求被害人邢某1向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元,刘某1用语言和行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明,如果其没有得到赔偿款,被害人不能离开。2005年3月31日13时30分,海城市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母亲白某1报案。200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害人邢某1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同离开百思特幼儿园。
另查,2005年3月30日7时30分许某9时,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与被害人邢某1离开幼儿园,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海城市消防中队队接受调查和处理,后返回火灾现场查看火灾损失情况。2005年3月30日13时30分许某17时许,被害人孙玉广、邢某1、马某前往海城市消防大队,后返回百思特幼儿园。
再查,2005年3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邢某1母亲白某1来到幼儿园,与孙玉广商谈火灾损失负担问题。临近中午时,刘某1从单位返回幼儿园,当其在“串机”中听到被害人邢某1父母关于“不赔钱、尽量拖”的通电话内容后,刘某1对被害人邢某1实施了殴打行为,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也踹了被害人邢某1一脚。刘某1声言要将被害人邢某1移送公安机关,并拿起电话欲拨打报警电话,被害人邢某1母亲白某1遂下跪恳求刘某1不要将被害人邢某1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