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莫某在广西XX医院X号手术室接受全身麻醉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18时,被告人蓝某作为麻醉医生接班进入手术室工作。手术完成后,19时许,莫某报案称其被蓝英平吮吸胸部。经鉴定,莫某胸部擦拭物与蓝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2018年1月3日,公安民警到广西XX医院将被告人蓝某传唤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1月23日19时32分,吴某报警称其老婆莫某在XX医院做阑尾手术时,被麻醉师蓝某摸胸和下体。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3日,蓝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7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依法提取莫某乳头和乳晕擦拭物一份、阴道分泌物一份备检。经检验,莫某胸部擦拭物与蓝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莫某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莫某阴道分泌物与莫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一致。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手术记录及手术病历,证明莫某因持续右下腹痛2天而入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于2017年11月23日17时56分至18时42分进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肠粘连松解术,主刀医生梁某1,麻醉师梁某2,麻醉方法是全麻。
5.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柳州市XX医院做阑尾手术后,被主刀梁某1医生叫醒并做了几个应答对话后,梁医生离开。其躺在手术室内休息时感觉有人脱其裤子后用一根手指伸进阴道里,然后走到床头把其衣服拉下露出左胸,用嘴巴吮吸其左边乳头,后再次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又吮吸其左侧乳头。其当时意识清醒,但全身没力气抵抗。其被人穿好衣服和裤子时,睁开眼睛看到一个穿白色的医生手术服,戴着蓝色医用帽子的男子。后该男子推其出手术室,其告诉男朋友吴某被侵犯的事情。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3日下午7时许,蓝某把其女朋友莫某推出手术室送到病房,莫某说她在手术室里被蓝某用嘴吸胸部,用手抠阴部,其质问蓝医生被对方否认,其报警。
7.证人梁某2的(广西XX医院麻醉科主任)证言,证明当日18时,蓝某作为麻醉医生接班给莫某做手术。当日使用的麻醉药有依托咪酯、舒芬太尼、丙泊酚、罗库溴铵,丙泊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让使用者产生性幻想。麻醉师参与手术时,对患者插气管和拔气管的时候戴手套,其他时候都不戴手套。术后拔患者胸前电极片时,医生可能会碰到患者胸部。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到X号手术室时,梁某1医生在为患者缝合伤口,手术室里还有麻醉医生蓝英平、护士蓝某1,其整理器械后拿到洗涤间清洗。梁医生离开后,其和蓝某1先后经过蓝某的同意离开手术室,蓝某最后离开。
9.证人蓝某1的证言,证明其接班时蓝某给患者做复苏,谢某收拾完手术器械拿到外面清洗,其帮患者穿裤子后患者醒了,蓝某给患者拔管。后其和蓝某推患者离开手术室。
10.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其给莫某做完手术后,让蓝某进行复苏,几分钟后莫某苏醒了,蓝某说:“醒了,手术结束了,有没有哪里不舒服。”莫某回答没有哪里不舒服。其看到莫某能自主呼吸,意识清醒就离开了,手术室还有蓝某和两个护士。复苏后会扣好患者衣服,医生对病人进行复苏,拆电极片的时候有可能会碰到患者胸部,当日蓝某给莫某拆电极片。
11.证人蓝某2(广西XX医院急诊科主任)的证言,证明如果需要提高血氧饱和度,可以通过提高呼吸机的氧气浓度来改善血氧饱和度。心肺复苏是手术中的抢救行为,需要写在手术记录或抢救记录中。电极片一共有三片,分别放置在左右两侧锁骨中间处下约1厘米的地方和左乳房下外侧。莫某手术后,医院的陈某事先后找其联系蓝某调解,蓝某不愿意赔偿莫某。
12.被告人蓝某的辩解,证明2017年11月23日下午6时,其到广西XX医院X号手术室接班,梁某2医生告诉其麻醉诱导的时候用了舒芬太尼、罗库溴和七氟烷,手术中其继续加丙泊酚静脉注射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手术结束后,其对患者复苏、催醒,患者逐步清醒。其听诊发现患者的喉咙和肺部有痰鸣音,就用吸痰管对患者进行吸痰,过床后医生和手术助手离开,就剩下其和巡回护士蓝某1、器械护士谢某。三个各自整理东西,其发现患者的血氧饱和度下降,就用两手压患者的胸部辅助呼吸,反复压几次后患者的血氧饱和度上来了。过一会儿患者醒了,其和蓝某1从手术室的两个门分别离开手术室。
13.户籍证明、职称证,证明被告人蓝某的身份、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