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要点
无罪判决:虽参与传销活动但非组织领导者,不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表时间:2023-11-05     阅读次数:     字体:【

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基本案情

同案犯刘志忠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伙同胡建峰、刘华、刘桂平、刘粉萍、徐金昌、赵志红、贾爱伟先后以华北制药(河北)神草有限公司第二销售部、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健品,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在河北、北京等地招募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发展人需向公司认购10000元商品可成为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商可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商,并分别按3%、2%、1%从其发展的下线、下下线、再下线的收入中提成;被发展人只需向公司认购一份产品就可成为公司业务员,每份产品2000元,后以每10天为一周期,每期返款200元,共计返款6个月,即每份返款3600元。另外,每发展一个业务员,推荐人可提成100元,代理商提成100元;每发展一个代理商可提成500元的方式,以此方式同案犯刘志忠等人发展了同案犯范书红、耿志辉、范书芬、高新平及原审被告人王银荣等大批代理商、业务员,非法经营数额达194278000元。

2007年6月,原审被告人王银荣经吴某某、唐某某介绍,购买1万元的保健品成为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列入唐某某下线,后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发展2名代理商,4名业务员,经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银荣在传销活动中属于第五层级,其发展两名下线代理商,其下线两名代理商分别发展一个和五个层级,共计二十余名代理商,数名业务员,王银荣提成收入131440元。

法院认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人王银荣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无罪判决: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无连续及稳定性,不构成强奸罪
下一篇:无罪判决: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