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刘志忠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伙同胡建峰、刘华、刘桂平、刘粉萍、徐金昌、赵志红、贾爱伟先后以华北制药(河北)神草有限公司第二销售部、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健品,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在河北、北京等地招募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发展人需向公司认购10000元商品可成为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商可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商,并分别按3%、2%、1%从其发展的下线、下下线、再下线的收入中提成;被发展人只需向公司认购一份产品就可成为公司业务员,每份产品2000元,后以每10天为一周期,每期返款200元,共计返款6个月,即每份返款3600元。另外,每发展一个业务员,推荐人可提成100元,代理商提成100元;每发展一个代理商可提成500元的方式,以此方式同案犯刘志忠等人发展了同案犯范书红、耿志辉、范书芬、高新平及原审被告人王银荣等大批代理商、业务员,非法经营数额达194278000元。
2007年6月,原审被告人王银荣经吴某某、唐某某介绍,购买1万元的保健品成为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列入唐某某下线,后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发展2名代理商,4名业务员,经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银荣在传销活动中属于第五层级,其发展两名下线代理商,其下线两名代理商分别发展一个和五个层级,共计二十余名代理商,数名业务员,王银荣提成收入13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