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幸福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村桂花路3号厂房所有权人,幸福公司将该批厂房(面积共计18100平方米)租赁给易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陈某丙,租赁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4年2月24日,上诉人黄某与易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易业公司将松岗街道塘下涌村桂花路3号一楼出租给黄某使用,使用期限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期2年。租赁房屋建筑面积7171平方米,租金每月94900元。同年5月27日上诉人黄某又与易某公司补充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易业公司将松岗街道塘下涌村桂花路3号一栋一、二楼和二栋二楼出租给黄某使用,使用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期2年。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873.1平方米,租金每月91114元。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出租面积变更为7637.1平方,租金变更为100993元。
2014年5月3日,上诉人黄某以名下的深圳市鼎圣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圣康公司)与深圳市达克罗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克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鼎圣康公司将松岗镇塘下涌社区桂花路3号1-3a栋厂房三层楼(7500平方米)、宿舍(475平方米)租赁给达克罗公司使用。合同中写明使用面积为79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期7年,租金为125000元/月,鼎圣康公司收取达克罗公司房屋押金和预付租金共计348000元。在签订合同之前,上诉人黄某提供了一份盖有深圳市塘下涌股份合作公司公章(该公章未鉴定真伪,按照上诉人黄某供述系其私自在路边雕刻)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缺少第二页载明租赁价格和期限内容)给达克罗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看,让陈某甲确信其与塘下涌公司有优先续租权,有能力可以帮助达克罗公司续租厂房。
2014年4月24日,鼎圣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圣康公司)与深圳市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鼎圣康公司将松岗镇塘下涌社区桂花路3号B栋厂房二楼租赁给鸿兴公司使用。合同中写明使用面积为25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29日。
2014年6月,黄某将A栋厂房二楼交付给达克罗公司,一楼厂房因租赁给其他公司未退场而未能交付。同时黄某支付给易某公司押金94900元,转让费100000元,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黄某每个月转账6000元到60800元不等租金给易某公司,一共支付给易某公司541700元。
2014年12月8日,因黄某拖欠易某公司租金,双方签订厂房租金托收协议,约定达克罗公司和鸿兴公司应交纳鼎圣康的厂房租金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直接交付给易某公司。从2015年1月份开始,达克罗公司和鸿兴公司直接向易某公司交纳厂房租金和水电费,其中达克罗公司每月支付该笔费用平均为50000元。
2015年5月,达克罗公司陈某甲以黄某提供虚假公章合同诱骗自己签订租赁合同,未能及时全部交付厂房,诈骗自己押金和租金,黄某无法找到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6月25日立案。
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西田路1号鼎圣康科技园旁边的蜀湘情餐厅将上诉人黄某抓获。
另经查明,经黄某哥哥黄某1从中牵线搭桥,涉案物业所有人幸福公司在易某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于2016年6月30日与达克罗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涉案的厂房及宿舍共9060平方米租赁给了达克罗公司,约定租金为144960元,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